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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多地探索“育儿假”,上海、浙江放大招!

2021/11/26 9:27:50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1月25日,上海浙江两地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决定》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与此同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此外,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浙江《决定》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01

上海:女职工生育可休158天

子女3岁前父母各享育儿假5天

据上观新闻25日消息,根据《决定》精神和上位法规定,此次修订对生育政策作出优化:

一是明确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是修改再生育子女的条件,简化认定情形,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三是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删除相关法律责任条款。

根据新修改的《人口计生法》,此次条例完善了有关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一是授权市和区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按照《决定》要求,目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上海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整体考虑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制度供给,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放大效应。

二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区域平衡、基金承受能力、社会影响等方面因素,将生育假由三十天延长到六十天。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等情况适当延长。这也就意味着,上海女职工的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58天假期。

三是增设育儿假,明确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决定》还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措施,支持家庭生育、养育。

此外,目前,上海市约有380万个独生子女家庭,涉及约760万独生子女父母。为了做好政策衔接,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扶助关怀。

《决定》明确:

一是延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制度,明确在政策调整后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二是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在原有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对此类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即日起实施。

02

浙江延长产假: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决定》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值得一提的是,在奖励与保障方面,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共158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共188天。产假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

除了延长产假,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明确“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在条例的衔接和落实方面,《决定》实施后,产假尚未结束的,按照本决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此外,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一次性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政府规定。

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条例》新增普惠托育、母婴设施等内容。如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在社区和乡村规划、建设、改造中,按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2016年实行全面两孩政策后,我省出生人口出现增长小高峰。但随着生育堆积势能的快速释放,已婚育龄妇女规模逐年下降,婚育观念变化,以及就业压力、抚养压力、生活压力等导致的‘生不起、不敢生’,全省出生人口数量2018年起明显减少,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显示,2020年浙江出生人口约32.8万,比2019年减少8.1万,减幅19.8%;其中二孩出生14.6万,比2019年减少4.5万,减幅23.6%,总体生育水平低于预期。

03

全国多地探索“育儿假”

近年来,居民生育意愿不断下滑,个别地区新生人口出现“断崖式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就是居民养育子女成本过高,直接压制了人们的生育意愿。见招拆招,给生育子女的夫妻放“育儿假”,已经成为各地鼓励居民生育的标配政策。

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试行“育儿假”。据小编不完全统计,近段时间以来,吉林、江西、江苏、四川、广东、陕西、贵州、安徽、河南等省份通过立法手段探索“育儿假”。

9月13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通知,在新修改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登记管理办法等各项法规、政策修改和实施前的过渡期间,对三孩生育登记业务和生育假期执行方案进行明确。此外,除了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11月2日,陕西省司法厅就《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女职工生育三孩的,除可享受夫妻每年30天的育儿假外,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对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10天育儿假。此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11月23日,据大象新闻,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新规明确,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11月27日,据贵州都市报,9月26日至29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贵阳举行。会上,《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其中提出,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条例原文共75条,《修正案(草案)》共修改原条文23条、删除33条、新增7条,修改后的条例共49条。取消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编辑:格格 标签: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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