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推出了《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加强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管理,各地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应该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且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许可。
通知指出,禁止药店将药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混放。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应采取“绿底+白字”的样式。药店还应该设立专门库区存放婴幼儿配方乳粉,并且与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该通知要求,药店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夸大和虚假宣传。药店要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进货源头和经营过程,确保产品符合食品经营条件。药店专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之后,才可以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在销售过程中对婴幼儿乳粉进行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通知还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参照药品采取“飞行抽检”,各地要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工作,针对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应该科学的设定检验项目,可以参照药品“飞行检查”的方式进行突击性抽检,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