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有专项认可,方可正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
根据通知,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实施自愿性申请原则,不过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且还需满足三项要求。即为: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要求,国内各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要按照现行的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条件、范围、要求和程序等,对药店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进行专项审核和认可,并且纳入日常监管体系。
通知还要求,药店在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时候,必须要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设立专柜,进行专区销售,包括库存也应该和其它药品隔离开来,禁止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