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了《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严格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一文,称为保障婴幼儿辅助食品质量安全,规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总局组织制定并发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7版)》(简称《婴辅细则》)。并就落实《婴辅细则》通知相关工作内容。
其中提出,对新申请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婴辅细则》等有关要求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准予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规定要求的,不予许可。
2018年6月30日起,持有罐头、挂面、饼干、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以及未取得婴幼儿辅助食品类别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婴幼儿辅助食品。2018年6月30日前生产的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婴幼儿辅助食品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此外,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等标准要求,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规范,指导企业正确标识。对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要责令企业整改。此外还要对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对标称“婴幼儿食用”“6个月以上婴幼儿食用”等食品进行清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或标签标识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婴幼儿辅助食品,要依法进行查处,召回问题产品。(国家食药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