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告表示:为了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食品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关于此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食药监总局特制定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要求》,要求各地按照此要求,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在接受现场审查时,若《审查要求》中规定的判定标准所有符合项均符合时,该项审查结论为“符合”;若《审查要求》中判定标准的基本符合项、不符合项,其中有1项不符合要求时,该项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或者“不符合”。
最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中第4.9条规定的判定原则,形成综合评价结论和审查报告,对企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食品生产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