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儿童玩具中“甲酰胺残留量”强制检验,因为发泡式玩具在发泡过程中可能产生甲酰胺。
台湾地区“环境保护署”已公告将甲酰胺列管为毒性化学物质,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岁以下儿童玩具(含玩具组件)及儿童用品、塑料地垫。
CNS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修订公布“禁止甲酰胺使用于制造14岁以下儿童玩具(玩具组件)及儿童用品,如因所需使用的原料或其它因素,致含自然残留微量甲酰胺时,最终制品中所含甲酰胺的残留量不得超过2ppm。”的规定。
为配合CNS标准的修订公布,标准检验局将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增列儿童玩具中“甲酰胺残留量”的检验项目,凡进口或境内生产于进入市场前均须完成检验程序,并于商品本体或外包装上贴附“商品检验标识”,才能在市面上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