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国家食药总局官网发布“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相关配套文件意见”。其中明确显示《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6月6日发布,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两份征求意见稿都说了什么吧!
“亲体”“母爱”等名称将被取消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不应包含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词语,如“金装” “超级”“升级”“博士”“冠军”“天才”等;
(2)涉及预防、治疗、保健功能的词语,如“宝康”“贝健”“优护”等;
(3)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如“益智”“聪明”“贝聪”“益生菌”等;
(4)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如“金字塔”“金皇后” “名门贵族”等;
(5)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如“心护”等;
(6)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如使用谐音字或形似字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如“体智佳”“亲体”“母爱”等。
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商标用于商品名称的应符合商品名称命名规定。通用名称根据产品适用月龄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
标签的禁止性要求
标签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myil、bhcd等功能性表述;
(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
(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
(六)原料来源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 “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无污染奶源”等模糊信息;
(七)与产品配方注册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八)使用婴儿和妇女的形象,“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述;
(九)标注产品广告和企业宣传等内容;
(十)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形。
联系方式需标明
联系方式应标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有效联系方式。联系方式至少标示以下内容中的一项:电话(热线电话、售后电话或销售电话)、传真、网络(如微信号、二维码、电子邮箱)联系方式等。
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还应标注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获得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的,应当标注注册编号。
进口奶粉需翻译为英文
(一)产品名称中有动物性来源的,应当根据产品配方在配料表中如实标明使用的生乳、乳粉、乳清(蛋白)粉等乳制品原料的动物性来源。使用的乳制品原料有两种以上动物性来源时,应当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原料所占比例。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注册产品配方的所有包装规格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样稿。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对应的内容应当一致。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有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有标签但无说明书的,应注明。
(三)申请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样稿中,需预留并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编号)、产品配方注册号、生产日期、代理商信息等,具体内容可用“XXX”代替,许可或上市生产后,按具体内容标注。
(四)标签标注内容包括产品信息、企业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及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或可以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可选择标注用于产品追溯、提醒或警示、产品售后服务的内容。
(五)标签、说明书中涉及的声称应当提交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性的说明及有效可靠证实材料,如申请人完成的婴幼儿喂养试验,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遵循随机、对照、双盲原则,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研究结果应客观、真实,能充分说明声称内容。
(六)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的文字除汉字外,外文如为英文以外的文字,注册时产品名称还应翻译为英文。标签涉及的外文内容需提供经公证的翻译件及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