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新的公告,要求自2014年4月1日起,国内所有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贴有中文标签,并且是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中文标签。产品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或者是中文标签不合格的乳粉产品,一律按照不合格产品作退货或者是销毁处理。
公告要求,对我国出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境外生产企业应该按照《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及《质检总局关于公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的公告》的规定办理注册。并且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没有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
公告指出,严禁进口的大包婴幼儿配方乳粉在我国境内分装,必须在入境之前就把产品分装好,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以最小的零售包装出现在消费市场上。
此外,还提醒相关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必须按照新公告的要求做好境外乳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工作,要求出口商也必须按照规定添加中文标签,对进口乳粉的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检验检疫部门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