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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具备的条件与章程

发布时间:[2010/6/30 10:51:05] 文章来源:火爆孕婴童招商网
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会员章程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社会妇女儿童用品企业,以单位会员为主组成的社团组织。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和生产妇女儿童用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形式、各种业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以及个人长期从事百货商业,视本行业为自己切身事业的,和对本行业经营管理和策划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经验的专家、学者等,承认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积极为协会工作,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循协会现阶段的历史使命,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妇女儿童用品事业作出自己的应有的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报有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对协会举办的各种交易会、博览会有优先参展权 ;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训、咨询、组团调研等种种服务;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建议和倡议;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遵循、履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创立社会主义商业新风尚,提倡以德、依法经商,公平交易,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礼貌待客,服

务热情,管理科学,纪律严明;
    (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承办本行业全国性商品交易会;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因改制或其他原因致使会员名称或其他内容变更的,应于变更后一周内将变更的内容报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