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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发布时间:[2010/6/30 10:54:50] 文章来源:火爆孕婴童招商网
中华全国妇女儿童用品协会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的代表是理事会,常设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高级顾问、 名誉会长、顾问;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在行业内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影响力,有一定经营规模、热心行业工作的会员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协会的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常务理事由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和号召力,综合实力强,热爱行业工作,在本行业各类型企业中有一定代表性,能推动行业工作发展的会员担任。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全体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妇女儿童用品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