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爆孕婴童招商网——孕婴童行业网络招商平台 登录 | 注册

  • 施百利(汕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施百利(汕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天才搭档(广州)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彤博士品牌运营中心彤博士品牌运营中心

杭州市婴童行业协会章程4-6章

发布时间:[2010/6/12 10:53:40] 文章来源:火爆孕婴童招商网
杭州市婴童行业协会章程4-6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数量超过200个的,可以由会员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会员除名;
(三)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的选举及罢免;
(四)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组成,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超过50个的,可以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协会发起人单位,自协会成立之日起,获得常任理事单位会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会议方式处理行业协会事务。每一理事或者常务理事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理事、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不得从同一会员中产生。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为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事务。秘书长由会长(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协会设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一名。监事负责监督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11 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